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修订稿)》,该新版《计量法》终于厘清了这些问题:
1、 企业内校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不需要建标考核!
2、 强检与非强检都没了,法制计量外校准或比对也都可以!
3、“民用四表”明确为贸易结算的运营者负责检定!!
关于最高计量标准:
旧版: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新版:第十二条(建立企业事业单位计量标准)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的计量标准,其中用于向社会提供校准服务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经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解读:旧计量法的语焉不详终于不用再被担心了!企业购置用于内部校验的计量标准器,虽然在本单内处于最高等级,明确为不需要建标考核!
关于计量检定、校准和比对:
旧版: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新版:第二十三条(计量检定、校准制度)目录中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司法鉴定、行政执法的计量器具实行计量检定。未经计量检定或者计量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依照本法规定实施计量检定以外的其他计量器具应当采用计量校准、计量比对等方式进行量值溯源。
解读:终于不用纠结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了,但检定对象却更清楚了! 别再拿强检目录乱吓唬人了,法制计量检定以外计量器具采用校准和比对等方式溯源都可以!
以“管对、管少、管好”的基本原则将“强制检定目录”“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目录”合并为“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将该管的管住,释放市场活力和内生动力!
关于民用“四表”:
新增:第二十七条(民用四表的使用要求)用于城乡居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等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经过检定合格方可使用。计量失准的,由经营者负责更换。
解读:居民家里安装的四类表属于该表所有者检定?不!你经营者来,居民只是付钱方,谁用这个来计费收钱谁负责!
自2013年始,计量法迄今为止已历经数次修订,然每每修改总不过尔尔,令人不禁扼腕叹息。唯独是次修订,笔者认为才是最认真的:想民生之所想,为政者之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