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网站的数据统计,采用委托生产形式生产的化妆品数量已经超过了50%,《条例》起草说明指出,截至2017年4月24日,广东省共有化妆品生产企业2174家,占全国(3779家)的近三分之二,据有关行业协会统计,全省化妆品年产值已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产品交易额占全国化妆品总交易额的70%以上。在此背景下,广东拟出台《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集条例意见截止于2018年10月25日。
拟定《条例》首次明确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并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网售化妆品要实名,禁止销售由化妆品经营者擅自分装、配制的化妆品,同时还明确将赠品、试用装等视同经营行为。
网售化妆品拟实名
《条例》中规定了网络化妆品经营者以及网络交易平台的相应责任。首先,网络化妆品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进入平台的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和经营资格审查,建立登记档案并及时核实更新;其次,平台要与化妆品经营者签订化妆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明确各自的化妆品安全管理责任。
《条例》中还明确了网络化妆品交易平台对入驻商家未进行实名登记和经营资格审查所承担的后果,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实际上,由于新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迟迟未落地,《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此次率先将处罚明确到网络交易平台。
化妆品经营者擅自分装、配制化妆品属违法行为
《条例》拟规定禁止销售的化妆品含14类,包括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超过有效使用期限或者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含有化妆品禁用原料、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或者超量使用限用物质的等,化妆品经营者擅自分装、配制的化妆品也在禁止销售的14类化妆品之中,《条例》还特别说明,提供经营性服务或者作为促销赠品、有奖销售活动奖品的,视同经营行为。
《条例》中规定化妆品应该采取委托分装的方式,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均需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且委托分装品种包含在双方生产许可范围内,并且委托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所提供的半成品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提供给被委托方;被委托方应当向委托方索取检验报告等资料,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分装。
《条例》还规定了美容、美发等服务行业经营者不得在化妆品成品中擅自添加化妆品原料成分。